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境外进修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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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培养工作,提高我院教学科研工作水平,现就教师境外进修学习事宜作出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施“境外访问学者计划”,争取每年选派2-4名优秀教师到国外大学与科研机构作境外访问学者或观摩学习。
第三条 “境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每次出国进修时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短期进修,如1-3个月学术考察、研讨;一类为1年期限的境外访问学者。超过1年的,学院原则上不再资助。
第四条 “境外访问学者计划”必须符合学院的专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专业建设。培养对象以各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精品课程(教材)建设点、实践基地建设点骨干教师为主,兼顾其他专业。
第五条 短期境外进修原则上以具有院专业带头人水平的教师为主,一年期限的境外访问学者以具有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潜质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为主。境外访问学者计划人选基本条件如下:
1.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爱岗敬业,教学效果优良,年龄在52岁以下,身体健康;
2.重点选派省市人才培养工程对象、院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培养对象;
3.选派对象原则上必须是有副教授或业绩突出的优秀讲师,近3年来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师德良好。
第六条 每年人事处根据省厅有关出国人员安排通知与学院要求制定出国访学计划。采取个人申请、院(系部)推荐、人事处与教务处组织专家评议,报院党委研究后决定。
第七条 被选拔对象必须参加省有关部门或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中心(外事办)共同组织的外语培训与考试。
第八条 境外进修人员的定位任务与考核按《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进修培养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境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出国学习各类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可报销项目中由学院负责其中95%的费用,其余费用由院(系部)成教发展基金承担。
培养对象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享受50%的岗位津贴。学院按规定标准资助出国进修人员月生活费。
第十条 境外进修教师出国前必须与学院签订协议,学成后回院服务期不少于5年。如违反协议,按以下方式退还学院相关费用。
退还金额=(境外学习期的工资+学院支付的有关费用)÷5×(5年-学成回校后实际服务年数)
第十一条 由各院(系部)或教师个人根据专业建设与改革需要自行申请的境外进修,经由人事处、教务处初步审议并报学院研究同意后实施。院(系部)提出申请的,经费支出比例为3:4:3(学院、所在院系、个人;院(系部)经费在成教发展基金中列支。以下同),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的,经费支出比例为1:2:7。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起执行。为提升教育管理能力与工作水平而提出的境外进修项目参照本办法,由学院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条 学院实施“境外访问学者计划”,争取每年选派2-4名优秀教师到国外大学与科研机构作境外访问学者或观摩学习。
第三条 “境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每次出国进修时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短期进修,如1-3个月学术考察、研讨;一类为1年期限的境外访问学者。超过1年的,学院原则上不再资助。
第四条 “境外访问学者计划”必须符合学院的专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专业建设。培养对象以各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精品课程(教材)建设点、实践基地建设点骨干教师为主,兼顾其他专业。
第五条 短期境外进修原则上以具有院专业带头人水平的教师为主,一年期限的境外访问学者以具有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潜质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为主。境外访问学者计划人选基本条件如下:
1.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爱岗敬业,教学效果优良,年龄在52岁以下,身体健康;
2.重点选派省市人才培养工程对象、院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培养对象;
3.选派对象原则上必须是有副教授或业绩突出的优秀讲师,近3年来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师德良好。
第六条 每年人事处根据省厅有关出国人员安排通知与学院要求制定出国访学计划。采取个人申请、院(系部)推荐、人事处与教务处组织专家评议,报院党委研究后决定。
第七条 被选拔对象必须参加省有关部门或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中心(外事办)共同组织的外语培训与考试。
第八条 境外进修人员的定位任务与考核按《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进修培养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境外访问学者计划”培养对象出国学习各类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可报销项目中由学院负责其中95%的费用,其余费用由院(系部)成教发展基金承担。
培养对象在国外学习(工作)的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享受50%的岗位津贴。学院按规定标准资助出国进修人员月生活费。
第十条 境外进修教师出国前必须与学院签订协议,学成后回院服务期不少于5年。如违反协议,按以下方式退还学院相关费用。
退还金额=(境外学习期的工资+学院支付的有关费用)÷5×(5年-学成回校后实际服务年数)
第十一条 由各院(系部)或教师个人根据专业建设与改革需要自行申请的境外进修,经由人事处、教务处初步审议并报学院研究同意后实施。院(系部)提出申请的,经费支出比例为3:4:3(学院、所在院系、个人;院(系部)经费在成教发展基金中列支。以下同),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的,经费支出比例为1:2:7。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起执行。为提升教育管理能力与工作水平而提出的境外进修项目参照本办法,由学院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