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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4-04-26 点击:500
泰职院〔2008〕27号


关于印发《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室)、各部门、院各直属单位: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经我院二届二次教代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附件: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行政管理是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为了提高我院行政工作效率,使工作人员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避免在管理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而发生意外损失,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解决,妥善处理,使学院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工作事故级别
工作事故根据其性质和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工作事故,二级为较大工作事故,三级为一般工作事故(详见附表1)。

二、工作事故的认定
工作事故发生后,相关院(系、部、室)、部门、直属单位以及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学院人事处,并填写工作事故认定表(附表2)。责任人所在单位通过认真的调查核实并经过与事故责任人谈话后,按照本办法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一、二级工作事故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核定;三级工作事故由人事处核定。副科及以上干部发生工作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核定。

三、工作事故的处理
工作事故一经确认,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级工作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视后果及影响决定是否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是否给予待岗、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2.二级工作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视其态度和影响大小,确定是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和影响决定是否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是否调离岗位,是否待岗。
3.三级工作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4.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同级工作事故者,视同上一级工作事故处理。
5.凡发生工作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6.认定为一级工作事故的,自满足基本申报条件可正常申报之当年起,顺延两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含同级转聘);认定为二级工作事故的,自满足基本申报条件可正常申报之当年起,顺延一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含同级转聘)。
7.对一级工作事故责任人,扣除其六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对二级工作事故责任人,扣除其三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对三级工作事故责任人,扣除其一个月的院内岗位津贴。
8.一学年内一个单位发生一级工作事故,或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工作事故,该单位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9.对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认错态度好,事后能够积极妥善处理,消除影响的可从轻处理。
10.纪律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事故责任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五日内向工会(科级干部向院监审处、副处级干部向院纪委)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是否需要重新核定。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院(系、部、室)、部门、直属单位及全体教职工。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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