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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修订)

时间:2018-09-25 点击:755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人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深化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一、作息制度

 1.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2.非坐班的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学院和各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党团活动和业务学习,以及其它各项集体活动。

 3.坐班制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4.各单位应加强管理,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表,并请将月考勤结果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报院人事处备案。

 二、 请假管理

 (一)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教职工因私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由学院视其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原则上每月在3天以内,最多不超过7天。全年原则累计不超过20天。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并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2.连续病休3个月以上者,病愈后上班,如工作未满3个月又病休,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如工作满3个月以上病休,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3.教职工除特种病外(癌症、精神病),连续病假满6个月时,所在部门应向学院提出对病假人员做长病假病情鉴定,由人事部门委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列入长病假。未经病情鉴定的不予审批。

 4.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停发其病假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经教育不改的,直至作自动离职处理。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5.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休病假的,其见习期、试用期相应延长。

 (三)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晚育假30天。对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5.其他计划生育假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不另给予探亲假期,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的,可根据情况给予补足。

 (五)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0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六)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死亡的,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以上各类休假中,连续休假时间5天以上的,其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计。

 三、 请假审批权限

 1.各单位教职工病假5天以内(含5天)、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病假6天至1个月、事假4至7天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院人事处审核,报请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病假超过1个月、事假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院人事处审核,报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病假(特种病除外)超过3个月、事假超过1个月的,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其他请假审批比照执行。

 2.中层干部请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须提前2—3天填写《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请假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请、补、续假手续。

 2.如确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请假当天由本人补办或委托本单位其他同志代办请假手续。

 3.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填写《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表》,如期回单位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须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经批准后方能续休。

 4.审批后的《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须报人事处备案。

 五、旷工论定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不上班的。

 2.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造假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4.未经学院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请假期间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5.病休满6个月,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可以正常工作而拒绝工作的。

 6.经学院同意外出进修、上学、访学、合作研究等逾期未归者。

 7.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8.教职工经常迟到、早退的。

 以上第七种情形每空堂1节课按旷工半天计,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1次按旷工半天计,实际时间超过半天的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第八种情形按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每8小时按旷工1天计;其他情形按照实际缺勤时间计。

 六、有关待遇

 教职工请假及旷工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旷工的处理,按国家省市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1.各单位应切实落实教职工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单位教职工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未能严格执行学院管理规定而给造成利益损失的由相应单位承担,并追究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2.与学院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