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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发文)

时间:2018-09-25 点击:874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

与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分院(部)、各部门: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已经院四届三次教代会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29日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规范、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符合高职院校特点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度。通过科学设岗与聘用,建立科学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努力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根据学院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加强科学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教师队伍主体地位,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精简优化管理岗位,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4.分类管理,逐级聘用。以岗位类别和层次为基础,建立学院、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体制,分别负责相关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

5.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坚持既立足学院长远发展又充分考虑实际校情,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要求,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立制度的过渡期和缓冲期,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院和谐稳定发展。

三、实施范围

学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各类人员适用本方案。

四、岗位总量及岗位分类

(一)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的设定,综合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学院工作需要等因素,以学生数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生员比,遵循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

(二)岗位类别

学院内部工作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档案管理、心理咨询、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二级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等机构中的党务或行政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三类岗位总体结构比例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情况,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总量的77%设置,其中,教师(含辅导员)占岗位总量的6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2%左右,管理岗位按学院岗位总量的18%左右设置,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五、各类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共设置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员级岗位。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对应正高一级、正高二级、正高三级、正高四级;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对应副高一级、副高二级、副高三级;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对应中级一级、中级二级、中级三级;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对应初级一级、初级二级;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员级。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国家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27:56:12。正高级岗位中,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教师岗位倾斜,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为便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引进,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应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二)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等级。共分为7个等级,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及结构比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在管理岗位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及结构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学院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六、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起草,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5个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指导做好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各分院(部)、各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各分院(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院长(主任)为组长;部门工作小组由部门各负责人组成。学院聘用工作组和各单位工作小组分级负责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院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党政办、纪委办(监审处)、工会、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受理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

七、岗位设置与聘用基本程序

(一)岗位设置基本程序

1.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加以完善。

3.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发文颁布。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以及各单位领导小组按照实施方案,稳步组织实施。

(二)聘用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各类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相应岗位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学院根据基本条件,结合实际,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详见附件。

(三)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有关文件,各类岗位聘任与申报条件及岗位职责;

2.各单位接收个人申报;

3.各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并组织推荐评审;

4.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确定岗位聘任推荐人选;

5.学院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组织评审;

6.拟聘人员公示;

7.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任人选;

8.签订聘用合同;

9.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岗位管理

1.学院设置及下达到各单位的岗位数不得随意突破,各系列岗位不能混用。

2.学院对各类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个聘期调整一次岗位数量和结构。

3.为保证学院事业发展、人才引进和临时工作需要,在学院总岗位数内留有一定比例的各类各级岗位,作为学院调控岗位。

4.对特别需要和优秀的人才,如用人单位暂时无岗位的,经学院批准后,可用学院的调控岗位进行引进,在其聘期结束后,学院将收回调控岗位,续聘时占用本单位的相应岗位。

5.在一个聘期内,各类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相应的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院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岗。

6.在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各院(部)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7.“双肩挑”岗位仅限于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部分岗位。“双肩挑”人员是指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人数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双肩挑”人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占用管理岗位数。

8.经学院批准的长期进修人员(一年及以上),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学院不再保留其岗位。

九、聘用与考核

(一)聘用合同

1.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薪酬、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学院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变更。合同期满前,学院按照规定和政策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3.聘期内脱产培训或进修人员,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二)岗位考核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级、奖惩等的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聘用期限、续聘及解聘

1.聘期一般为三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聘期至退休之日结束。

2.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可不受聘期限制,在变动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次月起按所晋升相应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兑现相应待遇。聘用合同终止时间不变。

3.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4.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开除处分的;聘期内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的。

5.学院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6.聘用期满,学院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四)聘期待遇

1.教职工在受聘期间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作。

2.在一个聘期内,除岗位变动外,原则上不得变动所执行的工资系列。

(五)聘余人员的管理

1.学院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聘用上岗的人员为聘余人员。

2.聘余人员的待聘时间为1年。待聘期间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入学院人才交流中心。待聘期内,学院如有合适岗位可优先应聘。待聘期内的前三个月,发给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按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标准的70%按月发放给生活费。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学院再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发放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3.对考核不合格及受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的人员,其岗位等级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6】143号)规定,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疾病而未聘用的岗位人员,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续情况消失;或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十、申诉与监督

1.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有权进行投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2.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负责受理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3.各单位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聘用工作涉及到本人及亲属时均需回避。

十一、有关具体问题

1.“双肩挑”人员的聘用

“双肩挑”岗位设在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和部分教学科研管理要求较高的七级职员岗位。经学院批准在教师岗位聘用的“双肩挑”人员,参加所在专业的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师岗位分级,占相应的岗位职数,并按照两类岗位职责进行双重考核。

学院二级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有关党务主要负责人,与所在单位专业一致的,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2.专职辅导员的聘用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分院党总支副书记、分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等正科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同时可参照管理岗位,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首次聘用时,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教师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3.关于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问题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管理岗位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首个聘期内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上一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其工资系列不得变动,待在下一聘期转聘至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方能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4.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5.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在专业技术岗上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6.关于正高二级、三级设岗聘用问题

正高二级、三级岗位聘用人选是学院人才学术水平的重要标杆,相关人选由学院推荐,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学院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聘用。

7.原工人身份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原是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在原岗位,并执行原岗位工资,聘用在技术岗位的,可参加技术岗位分级,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此类人员身份不变。

十二、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